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未證實存有協同關係 以一般轉手假貨幣罪論處

透過初級法院於2014年10月17日所作的合議庭裁判,A以既遂方式觸犯《刑法典》第254條第1款結合第252條第1款以及第257條第1款適用的八項“與偽造貨幣者協同而將假貨幣轉手罪”,每項判罪處以3年9個月徒刑;以未遂方式觸犯兩項前述的相同罪行,每項判罪處以2年3個月徒刑;觸犯《刑法典》第245條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被判處1年9個月徒刑;觸犯《刑法典》第251條規定及處罰的兩項“使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罪”,每項判罪處以1年徒刑;經數罪併罰後,合共判處10年6個月徒刑之單一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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