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選民登記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已獲確認屬於文化界別的法人應最遲於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將相關年度總結報告送交文化諮詢委員會秘書處(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諮詢委員會)。 文章來源:http://ift.tt/2bRTx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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