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衛生局對含放射性物質產品(非藥品)和電離輻射發生器已實施進口許可制度

根據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內容已更新,其附件二的進口表(表B)已加入澳門對外貿易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為2844、2445及9022的貨物,即包括所有含放射性物質產品和電離輻射發生器。衛生局提醒,自2016年8月4日起,上述貨物受《對外貿易法》准照制度規管,進口本澳前須獲衛生局發出進口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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