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專員張永春今(20)日表示,《土地法》中嚴謹規範了公共利益的特定要求,根據廉政公署向政府提供的法律技術意見,"海一居事件"的性質不符合《土地法》所指的公共利益。他重申,特區政府協助購買海一居樓花人士,前提必須要依法辦事。 文章來源:http://ift.tt/1Pic3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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