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資料統計,2015年交通事務局轄下的39個公共停車場發現近200部濫泊車輛,局方已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開展處理程序,並把相關車輛移離現場,以恢復相關泊車位予公眾使用。局方再次提醒駕駛者公共停車場的准許泊車期限為連續八日,逾期停泊可被科處罰款,甚或作棄置車輛轉交財政部門拍賣。 文章來源:http://ift.tt/1PuU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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