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6日 星期四

行政會完成討論《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特區政府已分階段有序制定有關標準,如第13/2013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第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第1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第16/2015號行政法規《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及第2/2016號行政法規《奶類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並將持續推出和更新相關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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