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的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已分階段有序開展訂定有關標準的工作,包括已生效的第13/2013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第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禁用物質清單》及第16/2014號行政法規《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文章來源:http://ift.tt/1NVJt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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