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車輛進口的申請程序更為歸一,特區政府已修訂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之內容,明確機動車輛進口簽發進口准照的權限實體由經濟局轉移至交通事務局。 文章來源:http://ift.tt/2asfd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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